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财保221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宁阳县县城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79171H。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申请人:宁阳县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宁阳县南关社区驻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

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洪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