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保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宁阳县县城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79171H。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执行人:宁阳县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宁阳县南关社区驻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财保22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宁阳县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