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宁阳县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471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告:宁阳县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宁阳县南关社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宁廷强,宁阳县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南关。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阳县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风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