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2156号
原告: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宁阳县城南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建,宁阳八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磊,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革,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00元,由原告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