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23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着、***、东平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东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为339804.84元,已经履行的标的为0元,未履行的标的为339804.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