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东平县东平街道卜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952号
原告:东平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平县东平街道卜楼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平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平县东平街道卜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平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15元,由原告东平东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