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23执154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92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84700元、案件受理费959元,已经执行的标的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84700元、案件受理费9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