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5242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佛山小区北门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31710110R。
法定代表人:郑华,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