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5242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佛山小区北门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31710110R。 法定代表人:郑华,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