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东平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39号

保全申请人:泰安市鑫耀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大白峪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翟长清,经理。

被申请人:东平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佛山街**。

法定代表人:武树华,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申请人:张东荣,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泰安市鑫耀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平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东荣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平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东荣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