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财保39号
申请人:泰安市鑫耀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大白峪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翟长清,经理。
被申请人:东平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佛山街**。
法定代表人:武树华,经理。
被申请人:邵为民,男,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申请人:张东荣,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人泰安市鑫耀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平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邵为民、张东荣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平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邵为民、张东荣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鑫耀经贸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梁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