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2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平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鲁0923执保1572号保全裁定对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47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48384.6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立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庆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