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81号
申请人:***,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东平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佛山街008号。
法定代表人:武树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平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民初5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平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