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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正茂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3执299号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3民终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合肥市正茂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经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合肥市正茂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案215元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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