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26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于江滨,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的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巴彦镇工业园区的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以被另案查封,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5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另案查封财产变现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