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吉隆建筑器材租赁站、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8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吉隆建筑器材租赁站,注册号:,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经营者:***,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献县吉隆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2750.4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划拨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账户存款29708元,冻结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执行中,支付申请人献县吉隆建筑器材租赁站案款2280元,执行费27428元由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轮候冻结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哈尔滨田地支行账户,冻结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此外,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献县吉隆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执行人献县吉隆建筑器材租赁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08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