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3民初4599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
被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姜 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