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3民初4599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 被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姜 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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