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销售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02民初1301号
原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宁国辉,职务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
地址:***道里区高谊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销售分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兴东路148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东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法规处处长,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第三人:***,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呼兰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以其目前收集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那守信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