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8民初第1393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宝清县。
被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127435378P,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莲凤诉被告哈尔滨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凤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