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民初2023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开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道里区新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坤,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开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计709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谭荣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栾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