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81民初404号
原告:于伟力,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北安市。
被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开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伟力与被告***、哈尔滨开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伟力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提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伟力撤回起诉。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