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21民初1726号
申请人: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