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21民初172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6)鲁0521民初17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现因申请人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