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

张德胜与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3195号
原告:**胜,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7号名相大厦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72470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胜诉被告山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