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511号
原告:瑞高(浙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千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斌斌,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文,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虹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红琴。
原告瑞高(浙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瑞高(浙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瑞高(浙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高(浙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瑞高(浙江)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鲁 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方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