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050号 原告: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虹大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8534017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河下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27232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