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熊**与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练海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熊**与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练海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2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3350号
原告:熊林峰。
委托代理人:***、朱伟成,临安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730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练海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被告杭州临安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练海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林峰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