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淑纯美容美体培训基地、营口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8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淑纯美容美体培训基地,地址:营口市渤海大街西95号(下称淑纯培训基地)
法定代表人:侯文光,培训基地负责人
被执行人:营口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永乐里4-6号(下称东润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希俊,总经理(原法定代表人吴洪波)
本院在执行营口淑纯美容美体培训基地与营口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淑纯培训基地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东润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2014年5月7日,因被执行人提出撤销仲裁诉讼而中止执行;2016年5月7日恢复该案件执行,经总对总及房产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10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1月6日申请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2018年9月11日,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8年9月15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营口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洪波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经合议庭、专委会及审委会决定,将此案移送公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营口仲裁委员会作出营仲裁字(2012)第648-2号裁决书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本院自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勇祚
执行员  谢培勇
执行员  宁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助理李铭浩
书记员贾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