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80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辽河大街西66-13楼18栋3单元134。
法定代表人:张希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80057090137X6,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营口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803执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长仁
审判员 邢 路
审判员 沙连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林
书记员赵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