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5民初252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告:谷城县盛丰粮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康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博瑞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盛康镇计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谷城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经济开发区刘家沟村(高速公路出口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谷城县盛丰粮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博瑞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谷城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