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盛丰粮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5民初252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告:谷城县盛丰粮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康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博瑞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盛康镇计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谷城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经济开发区刘家沟村(高速公路出口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谷城县盛丰粮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博瑞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谷城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