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执34号
申请执行人:**作,男,生于1969年10月2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文昌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90564125W。
法定代表人:李景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廖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8AU4R49。
法定代表人:宋侠,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鄂0684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作与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作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作工程款1185311元,被执行人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价款范围内对**作承担垫付责任。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证券、互联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法院轮候冻结,现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尚欠1185311元未执行。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其不动产全部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查询到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有车辆,申请人**作不要求本院对该公司的车辆采取查封措施。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作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郝寅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执行员 刘正兵
书记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