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91年10月23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襄沙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90564125W。
法定代表人李景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684民初3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684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邬少云
书记员 陈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