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1433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襄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76474724N。
法定代表人:邱世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岸,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
被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文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90564125W。
法定代表人:李景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祥御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5701221X5。
法定代表人:雷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小红,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钟祥御成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祥御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27元,减半收取计31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云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书记员陈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