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238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龙,宜城市鄢城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文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90564125W。
法定代表人:李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学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