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4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文昌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90564125W。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与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民终3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工程款2093058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1、**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星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2、**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联案件。
四、本院通过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为工程款2093058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伟
代理审判员 谭 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