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4300号
原告: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住所地枣阳市环城孙庄村。
法定代表人:段福明,该厂总经理。
被告: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告:习心华,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奇先,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与被告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心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2020年10月29日,原告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谷中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