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83执2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武堂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住所地:枣阳市。
负责人:段福明,该厂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068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xx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xx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6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经线下查询,枣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名下有房产,其房产位于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孙庄社区陈庄组,已被本案查封。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知悉后自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8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军鹰
审判员  刘东武
审判员  王书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