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83执21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武堂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住所地:枣阳市。
负责人:段福明,该厂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068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的位于枣阳市(xxxx)的房屋。
二、限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所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军鹰
审判员 刘东武
审判员 王书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