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3民初2104号
原告: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住所地:枣阳市环城孙庄。
法定代表人:段福明,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军,湖北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铁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告:习心华,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奇先,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与被告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心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利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