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3民初253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铁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柱华,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红,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案外人):***,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生,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环城孙庄。
投资人:段福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军,湖北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枣阳市福明建筑材料制品厂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预交80元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剩余7970元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阳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耿 道 军
审判员 宁爱国审判员李顺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亚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