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

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保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保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职工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知民初10号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田盛华,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新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
被告:保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职工俱乐部。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广大市场三楼。
负责人:陈瑶。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保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职工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
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桂荣
审 判 员 杨晓波
审 判 员 陈淑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祖国
书 记 员 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