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豆环保有限公司

**与浙江绿豆环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1107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浙江绿豆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绿豆环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姚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