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1399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银川市园林场,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464号。
法定代表人:马青峰,该场执行董事。
原告:***,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与被告银川市园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收4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