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7742号
原告:定州市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兴富,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24栋。
法定代表人:汪瑞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涛,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定州市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诉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宇丰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委托购买材料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购买工程所需辅材,总价款760824.5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代购辅料的义务,总价款为760824.58元,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费用,尚欠委托购买辅材款281741.78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代购材料费281741.78元及利息。
被告建元公司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在本院开庭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被告建元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24栋建元大厦。双方所签订的《委托购买材料合同》亦未明确载明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北京市大兴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会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