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粤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执651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粤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文锦北路59号源兴居1座21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D3C3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粤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罗劳人仲案[2020]326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436.7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罗劳人仲案[2020]3261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罗劳人仲案[2020]3261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