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铁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民初3565号
原告: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林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钢铁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石山。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三宝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