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2执3270号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航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航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航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99554.56元,违约金3868469.41元,案件受理费138425元及执行费86406元,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已经冻结,但因金额太小无法扣划。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黎晓琦
审判员 杨 睿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