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9851号
原告北京华胜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凤如、中航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华胜计算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胜计算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曲育京
审 判 员 张江洲
审 判 员 郭 齐
书 记 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