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吉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28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9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来函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陕西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八名债权人对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其为破产管理人,认为本案应中止执行,并提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破5-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陕01民破5号决定书复印件。
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9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