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7114号之一
原告: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示范区扬清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大武了120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华。
原告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31元,财产保全费1159元,合计2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蓓菁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龙 凤